【报考指南】心里咨询师考试介绍
·考试介绍:在我国,劳动部于2001年4月正式推出《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并将心理咨询师正式列入《中国职业大典》。2002年7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正式启动,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每年举办两次,分别是5月和11月。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培训鉴定工作的统一要求,已经或准备从事心理咨询师职业的人员,都应该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获得全国统一颁发的心理咨询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心理咨询活动。我国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从2002年9月开始进行试点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员参加到心理咨询师培训的学习中。因此作为国内“十佳网络的教育培训机构”考试大为了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备考。即将推出2009年心理咨询师课程辅导。
·职业说明 :心理咨询师是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学习、判断、表达、人际沟通能力,及自我控制、自我心理平衡、交往控制能力。
·职业等级 :心理咨询师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就业方向 :家庭、社区、医院、学校、军队、监狱、竞技体育、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偿热线服务机构等等,都紧缺心理咨询专业人才。
·申报条件 :
(一)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二)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者。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三)心理咨询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且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且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学习内容 :基础知识包括:基础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与健康心理学、心理测量学、咨询心理学等;操作技能包括:心理诊断技能、心理咨询技能、心理测验技能。
·考试时间 :参加全国统考,每年2次。分别在5月和11月。
·报名材料: (1)学历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2)从事本工种连续工龄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的盖章证明; (3)免冠近照1寸、2寸蓝底彩色照片各3张。
·考核方案
·鉴定方式
(1)本职业各级别的鉴定都包括理论知识综合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两项内容,采用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心理咨询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2)单项成绩合格者,成绩可以保留1年。
(3)已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正高职称,正在从事心理咨询临床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不参加理论知识综合考试,由单位推荐并直接向专家组提交个人业绩资料申报心理咨询师一级资格,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资格认证 :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此全国通用。
1 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求助者。
2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一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求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3 心理咨询师与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 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 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就应对求助者做出明确地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6 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保密措施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过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5)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心理咨询师有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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